作者/許瑞禎

陳長文大律師6月30日投書媒體,2007年因「自用住宅被誤植為營業用途」導致他的房屋稅被政府錯課15年,然而稅捐機關主張「時效」已過,只能退還五年溢收稅款,陳長文不服提出訴願,卻遭全體訴願委員駁回;隔年高等行政法院也判他敗訴。他說,九年來此事經常勾起他深重的法治挫折感。台灣人民需要的稅制改革到底是什麼?


雖然立法院終於在2009年以修法解決此爭議,從此「政府錯課,退稅不設年限」,但陳長文從一開始就認為這個問題根本不需修法,需要的只是公務員與法官的承擔,因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就明確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意思是,只要稅務單位依職權就可自行撤銷違法稅單,沒想到但身為國際知名大律師的他,只是希望依據事實還原自己權益時,竟然在行政救濟及訴訟上遭受如此重大挫敗,著實是台灣賦稅人權的一大恥辱!

近日,財政部在官網架設「友善租稅環境網頁」,希望大家就兩大稅改主題:最高45%的富人稅、以及股利課稅制度,提供意見。看到財政部變得如此「親民」,筆者不禁想問,財政部既然這麼看重網民,那為什麼不針對前幾年網路票選『十大賦稅人權新聞』,第五名《國稅局永不認錯、死不改過--陳長文律師自用住宅被錯課營業稅長達15年》來做檢討,用大律師所提的《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把第1名到第10名所有烏龍違法稅單的問題都一併解決呢?難道稅改只有稅率調整、增減稅目、免稅不免稅的問題而已嗎?

嚴格說,課稅是政府對人民的侵權行為,應謹慎為之!但是,台灣最嚴重的一個問題,就是稅務員有稅收的業績壓力,財政部用績效獎金及升遷機會來鼓勵稅務員開稅單,造成烏龍稅單滿天飛,據查,104年有653萬件欠稅欠案,若以家戶數來看,全台七成以上都有欠稅欠費問題,有可能台灣人這麼不守法嗎?還是因為烏龍稅單太多,人民不願意去繳、或沒有能力去繳呢?舉最簡單的例子,名模林志玲跟凱渥公司明明白紙黑字合約就是執行業務所得,卻被課成薪資所得,到目前林志玲都還在申請釋憲,像這種都是很典型的烏龍稅單產生的欠稅案例。林志玲有錢可以去打官司,其他沒錢的人怎麼辦?

再舉最近筆者聽到的事實來說明,稅務律師王健安五月份在台大校友會館舉辦的一場論壇說,他一年承辦60至80件的稅務案件,在過去六、七年間,為了有疑義的課稅去找國稅局溝通,至少聽過50次以上,稅務員對他說:「核課期間要到了,必須要搶時效先開單,你收到稅單後,再去申請救濟。」試想,連陳長文大律師都打敗仗的行政救濟,能還原真相嗎?走訴願還要先繳稅金的一半,誰有這麼多錢?還有,錯誤稅單會撤銷嗎?政府多收的稅會依法退給人民嗎?財政部真的不能再這樣亂搞,有法條不用,硬ㄠ人民血汗錢,據筆者了解,近幾年不景氣,已經有許多人被稅追到妻離子散、跳樓自殺,台灣真的快變成鬼島了!

面對台灣的租稅制度對人民的壓迫與不公,財政部早就該讓台灣的租稅環境變得更友善,但筆者認為最迫切需要改革的是下列五點。

一、廢除查稅獎勵金,避免稅務員胡亂開單。
二、加強稅務人員的民主法治教育,以及賦稅人權觀念。課稅依法,斷除協商繳稅的惡行。
三、《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必須落實使用。行政機關犯錯,本來就應主動改正,不論是否超出法定救濟期間,這是民主法治國家,保護人民權益最基本的行事方向。
四、訴願需繳交1/2稅款或提供財產擔保的規定必須廢除,因為這讓人民的訴願權受到限制,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五、成立稅務法庭,培養懂稅法的法官,莫讓法官以吏為師。

企業最在意的是政府言而有信,稅制穩定,然後才是稅率的高低;百姓在意的是課徵程序的合情合理合法,申訴有門。台灣的財政,豈是加稅、減稅而己?財政部長應該是一位能增加百姓幸福感,真正想要改善人民生活,有此理想與熱情的政務官,而非稅務資歷完整,缺乏對百姓痛苦瞭解的技術型官僚。人民用選票再次讓政黨輪替,要的是觀念的輪替,新內閣讓錯誤政策的「共犯」延續舊制,只會讓人民再次憤怒!



--------------------------------------------------------苗栗二胎貸款 -新竹小額借款10萬
土地貸款成數 留學貸款率利試算表 專案貸款 a快速貸款 >新北市二胎貸款 >貸款優惠 信用卡預借現金密碼 房屋抵押借貸 《觀點發聲》係Yahoo台南房貸代書 台北小額借貸快速撥款 奇摩提供給網友的意見交流平台,所有言論不代表Yahoo銀行二胎房貸商品比較 二胎房貸銀行高雄機車借錢免留車 >青年創業貨款2016 信貸銀行 銀行貸款利率房貸 奇摩立場。本文章內容僅反映作者個人意見,並經作者保證文章內容並未侵犯任何人之權利或違反相關法令桃園二胎房貸 原住民房屋貸款條件

薪轉戶信貸 代書借款流程 車貸一個月沒繳 a台中小額貸款 台東民間代書 >公教人員信用貸款 >整合債務 協商貸款 a合法民間借貸 >當鋪汽車借款利息

arrow
arrow

    bfjdbbnz3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